根据《条例(草案)》,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义务并承担费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都无法认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草案)》重点从几个方面抓好土壤污染的预防:一是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等。二是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三是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预警制度。四是明确有色金属选矿、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项目,应当对厂区进行防渗处理。五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防止土壤污染。六是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规定了严格的管控措施等。